安徽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19-10-14 点击:7,952
安徽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
分支机构管理办法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对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,促进职业安全健康事业发展和协会及分支机构健康发展,根据国务院、国家民政部、国家发改委、安徽省科协、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,是指安徽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,依据学科、专业的划分,设立分会、专业委员会、工作委员会等。
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安徽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另行制订章程,在安徽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。
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,变相收取管理费等,要依法办事,按照民政部、中国科协的有关规定和本协会章程开展活动。
第二章分支机构的设立、变更、撤销
第五条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,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撤销。分支机构下不再设立分支机构。
第六条 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协会的名称,不得在名称中使用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等字样。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和活动应当使用全称,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。如“安徽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分会(X X专业委员会)”。
第七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
(一)理事会根据专业发展需要提议设立分支机构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1、有20个以上的会员单位;2、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;3、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兼职工作人员;4、有开展业务活动的经费。
(二)申请报告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报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,提交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并形成决议。审议通过后,按程序印发正式批准文件予以设立。
(三)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,安徽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秘书处印发设立文件和分支机构证书。
第八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、负责人、挂靠单位等事项,需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,说明理由,经秘书处初审,报常务理事会批准。
第九条 分支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,由协会秘书处向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议提请审议,终止其活动,对其进行重组或撤销:
(一)不能遵守《安徽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章程》,不能正常开展活动,无特殊原因超过换届时间2年以上。
(二)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,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。
第三章分支机构的组成
第十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,每五年一届。设主任委员1人、副主任委员7-9人,秘书1-2人。
(一) 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挂靠单位推荐,由协会秘书处提名,提交理事长会议审议,确定拟推荐人选,经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;秘书长原则上应为现职。
(二) 经理事长会议审定,分支机构可聘请专家若干人,以指导、支持和协助分支机构开展工作。
(三)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秘书长最高工作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。分支机构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秘书长须报协会理事会批准,并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。
第四章分支机构的工作要求
第十一条 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与监督
会费收入收据使用民政部核准的协会统一管理的会费收据。分支机构按协会收取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,不得自行制定会费标准。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协会财务管理,单独核算,不得单独设立账户,各项收入不得计入挂靠单位或其他单位、组织或个人账户。协会将按收取会费标准70%的比例用于分支机构;收取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收入的5%作为管理费(不含税)。
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挂靠单位的条件与职责
对有挂靠单位的分支机构,应实行协会与挂靠单位的双重管理,开展业务、会员活动等工作由协会管理,党务、行政等事宜由挂靠单位负责。
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开展的各项活动应经秘书处批准; 活动完成后,将全套资料和出席人员名册报协会秘书处存档。分支机构拟制公文,须提交至协会会员部履行发文程序,审批通过后再行印发。
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每年年初和年底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,接受协会的年度检查;分支机构应及时向协会网站、公众号提供信息。
第十五条 鼓励分支机构之间、分支机构与地方协会间、分支机构与其他全国协会之间进行合作,联合组织开展活动。
第五章分支机构换届
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届期为5年,不得自行延期换届,如有特殊原因要求延期,应由协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。
第十七条 换届程序遵照以下规定:
(一)分支机构提前6个月向秘书处提交换届申请,经协会秘书处审批后进行换届筹备工作。
(二)换届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:拟进行换届的时间,新一届委员会拟任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基本情况,拟挂靠单位书面意见,上届工作总结。
(三)分支机构在获得协会同意后,提出新一届委员会建议名单,并填写委员信息登记表报协会秘书处审核。协会秘书处提请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。
(四)确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,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。
第六章附则
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安徽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,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。
二〇一九一月十八日